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财保253号
申请人: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洪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大新巷小区3-1-703室。
被申请人:西安陌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邢红。
申请人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陌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陕0103财保2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陌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81.73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12个月。现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仍未审理终结,申请人西安中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陌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81.73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