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闽力安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闽力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万通恒昌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8204号
原告:厦门市闽力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南,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万通恒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俊雄。
被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厦门市闽力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万通恒昌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因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许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