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闽力安建设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1227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6793Y。
法定代表人:黄敏刚。
被告:厦门市闽力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二号15L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122783。
法定代表人:郭平安。
原告***与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闽力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对方已履行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