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霍山县诸佛庵镇大干涧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5220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霍山县诸***大干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诸佛庵镇霍山县诸佛庵镇大干涧村。

负责人:*再友。

被告: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洞山东路888号九龙国际广场A2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2811987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霍山县诸佛庵镇大干涧村民委员会、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