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5220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霍山县诸***大干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诸佛庵镇霍山县诸佛庵镇大干涧村。
负责人:*再友。
被告: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洞山东路888号九龙国际广场A2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2811987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霍山县诸佛庵镇大干涧村民委员会、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