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529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文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中路国际3栋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Y4227D。
法定代表人:朱元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圣兵,安徽昌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洞山东路888号九龙国际广场A2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28119873X。
法定代表人:吴庆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淮南文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钮晓凤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