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8826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春,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131054。
法定代表人:周增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光明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446XL。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宫俊俊,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洞山东路888号九龙国际广场A2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28119873X。
法定代表人:吴庆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宫俊俊、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许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