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215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厚国,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开渠路**,现住址淮北市杜集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446XL(2-2)。
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皖,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131054。
法定代表人:周增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婉茹,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该工程主管。
被告:李让开,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市亿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西亮,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系淮南市亿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洞山东路**九龙国际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28119873X。
法定代表人:吴庆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李让开、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2020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撤回对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李让开、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卢 红
人民陪审员 俞梅英
人民陪审员 钟琳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清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