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01民初5394号
原告: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世纪城G组团7号楼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袁宗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时学渊,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系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环城西路137号(地质六队新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特别授权):***,女,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环城西路137号12栋39号,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的1250元,由原告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