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1935号
原告: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世纪城G组团7号楼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袁宗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琦琪,贵州云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琰,贵州云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专署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申湘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8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3月19日的逾期利息1,768,456元,2021年3月19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照附录的计算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高低压变压器配电设备购置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建设的锦鹏国际项目高低压变压器配电设备进行购置安装,合同总价款4,800,000元,同时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贵州省铜仁市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由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罗志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远祥
书记员田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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