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403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宗国,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捷星慧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林,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捷星慧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1)黔0403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黔0403执7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航
审判员 申 磊
审判员 张孟贤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鑫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