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1执6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执行人: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8427992P。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世纪城**团**楼****。
法定代表人:袁宗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0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宗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 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