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1执68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执行人: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8427992P。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世纪城**团**楼****。
法定代表人:袁宗国。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24×××8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1012.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决定解除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恒源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01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宗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 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