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家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家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家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
法定代表人:母家玮,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37374200C。
被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住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龙潭街道学园路。
负责人:潘文成,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8009726270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4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家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3390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739.00元。
由于被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银行存款851213.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