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家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家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424民初1258号
原告:贵州家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
法定代表人:母家玮,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37374200C。
委托代理人:王济鹏,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171046214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住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龙潭街道法治路。
负责人:潘文成,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80097262702。
委托代理人:王雯,女,1979年9月20日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营业站。
住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龙潭街道办法治路林业局办公楼内。
负责人:邹章祥。
原告贵州家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与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关岭林业局)、第三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营业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林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济鹏、被告关岭林业局委托代理人王雯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营业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植被恢复造林项目款833,909.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所欠款项833,909.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时止,每月3,300.89元,暂计至2020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99,026.7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第三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营林站的“关岭自治县2016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第二标段)”,2017年2月19日,以营业站的主管部门关岭自治县林业局为甲方,以原告为乙方共同签订了《合同书》。约定:规划面积38528亩,最终面积以实际验收合格面积,项目地点在新铺镇,单价为473.80元每亩,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规定的建设内容采购苗木,组织实施。并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方式为:1、甲方接到监理公司初步验收报告7个工作日内,支村乙方造林合格面积折合价款50%金额;2、甲方接到监理公司存活率验收报告报告7个工作日内,支村乙方造林合格面积折合价款20%金额;3、甲方接到监理公司保存率验收报告报告7个工作日内,支村乙方造林合格面积折合价款30%金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承担对方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便依约采购苗木、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共完成8451.71亩,经验收,结论为合格面积为7741.28亩,原告于2018年5月4日提出付款申请后,监理方已于2018年5月8日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按照《合同书》第七条约定,被告最迟应在2018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方造林合格面积折款50%,即人民币1,833,909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000,000元,尚欠833,909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绝。故原告特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请。
被告关岭林业局辩称:承认欠原告园林公司833,909元,因为没有钱,所以一直未支付该款。并希望原告能够放弃利息。
第三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营业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关岭林业局要求被告支付植被恢复造林项目款833,909.00元,承担所欠款项833,909.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时止,每月3,300.89元,暂计至2020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99,026.70元;被告对原告的诉请不持异义,要求原告放弃利息。原告当庭表示同意被告的请求,并放弃对第三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营业站的诉请,只要求被告关岭林业局向原告支付植被恢复造林项目款为833,909.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关岭林业局承认欠原告园林公司植被恢复造林项目款为833,909.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园林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利息,只要求被告支付项目款833,909.00元并放弃对第三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营业站的诉请,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家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833,909.00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6,56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赵国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谭文婷
书记员鲁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