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家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家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民初114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09月0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代理人:陆锦潼,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320171124672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0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贵州家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8层4号,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37374200C。
法定代表人:母家玮,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龙潭街道学园路,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80097262702。
法定代表人:潘文成,系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畅,贵州九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171121548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家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4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2.00元,减免70%收取4089.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猛
人民陪审员  郭屏风
人民陪审员  王丹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