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润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润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菏民一终字第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董建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进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思山,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菏泽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敬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男,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董建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菏泽润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敬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董建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菏泽润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航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董建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菏泽润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菏泽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菏泽润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菏泽润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菏泽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菏泽润华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菏泽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菏泽润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路凤娟
审 判 员  李冠军
代理审判员  于 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