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08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菏牡民初字第3359号
原告: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进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怀宇。
被告:***。
委托代理人:赵孝栋,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军亭
审 判 员  黄君丽
人民陪审员  范玉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