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26民初2859号
原告: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郑州路2211号梵果家居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进元,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7474734Y。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伟(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雅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永尚未来城小区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宋霞,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NQKA38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艺装饰公司)与被告山东正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恒置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艺装饰公司的代理人马雪伟、被告正恒置业公司的代理人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艺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17544.41元(以1817544.4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裕河湾售楼部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为3117544.41元,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项目,但被告仅支付1300000元,剩余的1817544.41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正恒置业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属实,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完成施工,同时原告在施工后交付的装修物存在质量问题,未能及时修复,因此双方也未能对原告施工量进行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30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3日,三艺装饰公司、正恒置业公司签订《鄄城裕河湾售楼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三艺装饰公司承包鄄城裕河湾售楼处一层(不含楼梯间、电梯)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含室内地面、墙面、吊顶、通讯网络、照明、电路、给排水、卫生间墙地砖、水吧、卫生洁具、室内装饰造型等全部装饰装修项目(详见报价清单及施工图纸),正恒置业公司已向三艺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2021年8月19日三艺装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已依约完成了工程项目,且案涉工程双方已验收、结算,主张正恒置业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817544.41元及利息。三艺装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鄄城裕河湾售楼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裕河湾项目结算审定表》复印件、录音文字材料、视频光盘、正恒置业公司工商登记变更记录表予以证明。
对双方争议的问题,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已经三艺装饰公司、正恒置业公司结算问题。三艺装饰公司为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双方结算,向本院提交了《裕河湾项目结算审定表》复印件,但正恒置业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审定表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称该审定表上没有正恒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的签字,认为该审定表不能作为已经结算的依据。庭审中,三艺装饰公司提交录音材料一份,称通话另一方系正恒置业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王立民以及王立民在通话中承认《裕河湾项目结算审定表》中孙红霞、刘玉兰系正恒置业公司工作人员,正恒置业公司辩称通话另一方是否为王立民无法确认,且录音时王立民非正恒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陈述不能代表我公司。同时三艺装饰公司提交了裕河湾售楼处接待中心现场视频光盘一份,欲证明装修后的裕河湾售楼处正恒置业公司已投入使用,但正恒置业公司称视频内容系我公司对三艺装饰公司未施工的部分进行修缮和维护,我公司未使用。
本院认为,通过三艺装饰公司的举证及正恒置业公司的质证及辩称,三艺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正恒置业公司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且三艺装饰公司亦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正恒置业公司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三艺装饰公司现要求正恒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案涉争议工程款三艺装饰公司可待有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庭审中正恒置业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有质量问题,但其既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向本院提出具体诉求请求,故案涉质量问题应由双方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158元,减半收取计10579元,由原告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文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