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91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岳程办事处丹阳东路凡小果产业园有限公司2333号5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向菏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4年1月13日,菏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三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