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6民初6675号
原告:菏泽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被告:宋某,女,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被告:***,男,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菏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菏泽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菏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菏泽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41元,减半收取计11470.5元,由菏泽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