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硕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国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6668号
原告:青岛硕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80号中电光谷研创中心2号7楼,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163565874R。
法定代表人:李世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852号厂房,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20690652754。
法定代表人:牟宗凯,总经理。
被告:青岛国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中海大厦28层,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235029546XD。
法定代表人:牟宗凯,总经理。
原告青岛硕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国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因案涉款项已履行完毕,原告青岛硕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硕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硕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0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岛硕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贵斌
书 记 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