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执235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皇泽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CMEH77Q,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华东胶合板市场大棚区1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国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94UEQF76,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颐高上海街一期B座7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国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690652754,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社区85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302民初202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皇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青岛国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沂皇泽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予以终结执行,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和解期间内未能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玉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