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丰农日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钻井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新0204民初150号
原告乌鲁木齐丰农日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钻井公司、第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丰农日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乌鲁木齐丰农日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庄姣
书记员  钱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