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7745号
原告:******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太原路**附**。
法定代表人:朱亚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德和衡(***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冰茹,北京德和衡(***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东宾路**iv>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慧,上海市锦天城(***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起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78,528.36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77,272元。
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克拉玛依市白碱滩人民法院。故双方已经对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亦在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双方签订的合同亦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新疆克拉玛依市**公司院内。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为证明双方对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先后提交四份双方签订的合同,2016年签订的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点记载克拉玛依市;2017年签订的2份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供货时间较长、次数较多,双方签订的合同亦体现原、被告在合作的过程中对于发生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的明确,且经本院询问,原告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葛思彤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