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4民初75号
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
法定代表人:刘录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风梅,新疆尹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慧,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慧,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袁后禄,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彭洪陆,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彭洪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5元(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47.5元,由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计     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