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执恢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德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07月11日生,住渭滨区。
被执行人***邦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
第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德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邦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德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2694631元。
在执行中,本院从第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到期债权240000元,从中原石油钻井三公司执行到期债权272025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德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邦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及保证人高***执行和解,约定自2019年5月起还款金额确定为200万元,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31日止,分6个月还清,每月为20万元,剩余本息在2020年3月31日前一次还清,若一次未还清,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303执恢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