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421民初946号
原告:***,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玉溪市江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仁和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江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龚子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金家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黄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