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3民初1199号
原告:河口区六合金昊标准件商店,经营场所:河口区海盛路东侧***号。注册号:370503600116369。
经营者:尚学军,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罗桥街道办事旭日北大道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0118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男,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鹰潭市。
被告:*曙光,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原告河口区六合金昊标准件商店与被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口区六合金昊标准件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口区六合金昊标准件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计213.50元,由原告河口区六合金昊标准件商店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