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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622民初4579号 原告:**,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兴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国际丝网城A座3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220195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经济开发区通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118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 州市蒙城县***与濮水路交叉处蒙城***1#A区1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UBG4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兴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日受理立案。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闫 旭 书 记 员 李 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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