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2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经济开发区通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118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上诉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5民初13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2之间无任何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系一般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其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2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是一般合同关系为由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未经实体审理无法确认具体案件事实。而管辖权异议案件系程序审查,在程序审查中若无充分证据不宜改变原告诉请的案由。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想 审判员  李淑丹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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