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执异1482号 申请人: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岗路27号1610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郑旭昇、***,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经济开发区通仁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景山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执4536号】过程中,申请人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变更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2021)粤01执453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21)粤01执4536号,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即(2020)粤01民初879号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基于债权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逾期利息,**支付利息等)依法一并转让给申请人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且依法通知了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4日在《中华工商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对上述转让协议进行公告。申请人依法受让了上述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人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2021)粤01执4536号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债权转让协议》;2.《债权转让通知书》;3.中国邮政快递单及查询记录;4.《中华工商时报》;5.债权转让书面确认函;6.(2020)粤0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780169.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以欠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为6603680.72元;从2020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止,以工程款91780169.9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二、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91780169.92元范围内就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远通·半山国际1、2、3、4、5、6、7、8、9、10办公楼和1、2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以(2021)粤01执4536号立案执行。 2023年8月20日,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拥有对债务人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本案债权转让给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8月22日向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签收该邮件。2023年8月24日,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工商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告知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2020)粤民初879号确定的全部债权及基于债权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逾期利息,**支付利息等)依法转让给申请人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8月23日,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债权转让书面确认函》,确认将(2020)粤民初879号确定的全部债权及基于债权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逾期利息,**支付利息等)依法转让给申请人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执行标的为(2020)粤民初8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债权及基于债权产生的所有权利,申请执行人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通过邮寄的形式向债务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在《中华工商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可以认定履行了通知义务。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证明,确认受让人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债权。申请人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要件予以形式审查,对于该执行案中执行标的清偿情况,可由执行实施部门予以审核,本变更案不作审查。 综上,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广州赣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2021)粤01执453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 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征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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