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民初835号之二
原告:徐州美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新世纪建材装饰城内13厅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虹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飞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4楼。
管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理人负责人:陆金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黎航,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林康,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美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飞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美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美筑建材有限公司在宣判之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温州飞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美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飞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1元,减半后收取3200.5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470.50元,由原告徐州美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现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鹏里
书 记 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