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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6176号
原告:江苏挚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幸福街道幸福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324706835M。
法定代表人:许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华阳,上海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飞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441057899。
法定代表人:陈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挚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飞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予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挚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德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黎诗
代书记员杨介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