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1民初1965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被告:福建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林浦路与潘墩路交汇处**第******夹层及第****(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0000HL78C。
法定代表人:陈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劲松,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指南,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储运分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春兰里**用代码9135010074636234X2。
法定代表人:丁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璟,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生,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储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审理中,因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普通程序。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计4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妍
书 记 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