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05民初3899号
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清塘大道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315720037H。
法定代表人:梁锐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清伟,***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19层190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0000HL78C。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鸿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73元,减半收取2836.5元,由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