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02执保255号
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作出(2020)陕0902民初3320号民事裁定书,对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3675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对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张沟桥蔬菜综合市场(兴汉华庭)商业106、108室房产予以查封;对***在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现(2020)陕0902民初3320号裁定书裁定的保全措施已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执保25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