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902执字第179-3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兴华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周静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碑林区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原万里,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住所地:**安市灞桥区柳雪路雪路。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民终79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陕09民终7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均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047487元,并从2015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计息至本金全部履行完毕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开办单位系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且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全资控股股东。本院依当事人申请裁定追加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交大支行1024002148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后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故本案后续执行措施需待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应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超
审判员 崔周
审判员 冯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