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某云。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
被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地产集团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田,系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地产集团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康市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30万元从2019年7月1日起算,25万元从2020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当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地产集团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均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故本院暂不能处理。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地产集团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472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 涂必明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