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902执恢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静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XX,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民终79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陕09民终7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047487元,并从2015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计息至本金全部履行完毕日止。但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追加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另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安康市分行账户存款647900元;于2017年11月3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交大分行账户存款47000元,上述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恢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荣哲
审判员  梁 超
审判员晏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聂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