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02执3262号
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汉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劳人仲自(2021)陕26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安康市富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医疗费用所有票据,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交付医疗费用所有票据),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汉劳人仲自(2021)陕267号调解书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2021)陕0902执3262号案件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