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西秦金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德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0882号
原告:陕西西秦金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德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秦金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德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秦金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秦金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安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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