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德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鑫德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民辖终152号
上诉人无锡鑫德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德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德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沃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2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鑫德胜公司上诉称,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因建设工程引发的纠纷。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并列案由,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盐湖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7月21日,双方在《一般分包合同》中约定工程地点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发生争议时由当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工程地点在盐湖区,当地的盐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鑫德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官 福 审判员 陶 佩 林 审判员 令狐文萍
书记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