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德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514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1)陕0116财保3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现(2021)陕0116民初20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