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781民初91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伟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镇岭跆29号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伟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伟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钢管及扣件租金13283.90元,支付违约金2656.78元(暂计至2019年2月1日)。2、二被告共同赔偿未归还钢管和扣件损失17694.50元,律师费3000元。以上共计36635.18元,扣除押金6000元,被告应支付30635.18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原告将钢管及扣件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从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1月1日,钢管300米每月租金人民币80元,扣件每个每天0.007元,押金10000元(实际交付押金6000元),如保管不善,造成租赁钢管、扣件损坏、丢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进行赔偿,钢管每米15元,扣件每个5元,螺杆、螺帽每个(付)1.2元,装卸费每吨20元,逾期不返还租赁的钢管、扣件,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20%的违约金,超过合同一个月未续订合同,出租人无条件收回所有租赁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5月10日陆续到原告处租赁钢管及扣件。后经结算,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8月1日被告应支付的租金为17744元、装卸费2430元、清洗费261元,被告尚有钢管1029.3米及扣件505个未还。被告仅支付了14000元。故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及返还租赁物,构成违约,原告只得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我没有收到这么多钢管扣件,我不认可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出库单上不知道是谁签的字,被告公司也没在上面盖章签字。我只承认我租的钢管是入库单的数量。我的钢管已归还四个月,原告迟迟不肯给我开入库单,合同上没有约定律师费要由被告承担。
被告福建省伟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原告***(出租人)与被告福建省伟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租人)签订《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原告将钢管及扣件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从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1月1日;钢管300米每月租金人民币80元,扣件每个每天0.007元,押金10000元;如保管不善,造成租赁钢管、扣件损坏、丢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进行赔偿,钢管每米15元,扣件每个5元,螺杆、螺帽每个(付)1.2元;租赁期间运输、装卸及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装卸费每吨20元,扣件每个清洗0.03元;逾期不返还租赁的钢管、扣件,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20%的违约金,超过合同一个月未续订合同,出租人无条件收回所有租赁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自提或者委托他人多次到原告处租赁钢管及扣件。同时,原告通过电话及微信多次与被告***沟通租赁及租金支付事宜。2017年10月26日,经原告统计,被告**伟尚欠原告租金17744元、钢管少1029.3m×15元=15439.5元,扣件少505个×4.5元=2272.5元、装卸及清洗费2691元。2018年2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发送欠款明细“租金17700元、钢管和扣件15439元、2272元、装车清洗扣件2691元,合计38102元-支付11000=27102元”给***。***回复“钱还没到在等等”、“被限额了,晚上转给你”。当日晚上,***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5000元,第二天又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4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在微信中催讨剩余租金及询问未归还的钢管和扣件如何处理,被告***以其会买到钢管和扣件再归还为由推脱。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所举证据: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出库单、原告与***的电话录音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伟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关于本案租金问题。虽然被告***对部分出库单不予认可,但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原告发送的欠款明细,并未当即提出异议,而是说“钱还没到在等等”,之后又转账9000元给原告。在之后双方电话及微信沟通中,被告***对拖欠租金数额及未归还的钢管和扣件数量均未提出异议,故通过被告***以上行为,可见其对原告2018年2月14日微信发送的欠款明细并无异议,故上述欠款明细可作为本案结算依据。即截止2018年2月14日,被告**伟尚欠原告27102元,之后被告***又通过微信支付了原告9000元,故被告**伟尚欠原告租金及未归还钢管和扣件损失合计18102元。原告自认被告尚有押金6000元可以抵扣。抵扣后,则被告***实际尚欠原告租金及未归还钢管和扣件损失合计13102元。关于违约责任。因《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只约定“逾期不返还租赁的钢管、扣件,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20%的违约金”,并没有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支付逾期租金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问题。因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福建省伟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伟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及未归还钢管和扣件损失合计131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福建省伟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负担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