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02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佳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表方街28号1幢4单元8层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四川佳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的(2017)川1302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佳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仅履行了35万元本金,余下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未履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权利人帅映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进行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四川佳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实现债权数额为15万元及利息,未实现债权数额为1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席涛
审判员*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