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3民初2020号
原告:四川达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翰林路7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3RY5H16。
法定代表人:田达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健,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道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MA6969U98F。
负责人:杨贤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光,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南新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2804C7Y。
法定代表人:李乐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晓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光,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犍为县海源乡村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翠屏山(海源驾校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MA67NXFQ82。
法定代表人:唐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代理):沈航,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达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分公司、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海源乡村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28日原告四川达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达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达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四川达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劲松
审判员 杨荣超
审判员 舒 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