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4654号

原告:***,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小娟,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南新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2804C7Y。

法定代表人:李乐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戴羽,女,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蒋代中,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蒋代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西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蒋佳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