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465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南新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2804C7Y。
法定代表人:李乐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戴羽,女,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蒋代中,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蒋代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2021年7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西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蒋佳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