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21民初46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69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单位员工。
被告: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红星村一组。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随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文峰大道8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告:***,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系被告***之妻。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被告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被告随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2020年4月26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2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