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21财保339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随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文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申请人:***,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垫付。(若申请人提起诉讼,其可以将费用的承担主张纳入诉请,由审理法院最终裁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